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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签订劳动合同实则公司吸收大量资金

2018-02-01 11:42:33

来源: 新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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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谎签劳动合同实则吸收资金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久前,省会王伟却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觉被骗向石家庄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同用人公司河北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并支付原告的工资、保险金、交纳的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原告王伟应聘成为被告河北某科技公司员工,约定从事维护专员一职,约定工资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参加培训,并交纳培训费,被告承诺,此培训费会分12期返还原告,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原告发现培训费用与公司劳动内容完全不相干,并且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于9月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原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在管辖范围内。原告不解,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判决: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伟与被告河北某科技公司虽签有一年的书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岗位为维护专员,同时承诺月薪为5000元,但原告等人实际进行的是网络软件的地推工作,与维护专员岗位无关,原告虽进行了培训,但培训内容与工作内容无关,可见被告并无履行该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原告王某等65人入职时均需交纳6000元或者12000元不等的培训费用,该费用由原告按照被告公司主要负责人艾磊的指示,以个人名义向“分期乐”、“拍拍贷”、“蚂蚁借呗”等借贷软件进行贷款等方式取得。上述款项前期直接支付给石家庄市某培训学校,后期直接支付给被告。被告承诺该培训费实际系以原告名义进行借贷,后期将以工资的形式分期支付给原告,但其主要负责人艾磊仅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支付少量款项后便不再支付,现已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短期内招聘大量员工,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许诺高薪的形式,让原告等多人以个人名义为其贷款,被告主要负责收取培训费的工作人员在收取培训费后,未能按约定定期足额返还每月应支付本息,已形成众多原告实际偿还本息,被告主要负责人控制、使用大量资金的客观事实,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

在就业时应当慎重选择工作单位,避免上当受骗,同时与用人单位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真审查合同内容,警惕劳动合同中不公条款,抵制用人单位违法约定。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私贷公用”在现实中越来越常见,作为员工一定要谨慎行事,因为一旦出现纠纷,责任要由个人承担。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长安法院

[责编: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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